27. 2018年8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新建普通住宅一幢,取得收入5000万元,转让环节缴纳税金及附加合计275万元。该公司为取得该住宅地的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和有关税费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000万元,利息支出100万元(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5%。该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1000+100+(2000+1000)×5%+(2000+1000)×20%+275=4125(万元),
增值额=5000-4125=875(万元),
增值率=875/4125=21.21%,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875×30%=262.5(万元)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