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的股权,丙持84%的股权。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开办的公司,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B: 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C: 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D: 甲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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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选项A,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甲不符合上述要求;选项B,从股东资格上考虑,本题是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均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从程序上考虑,甲已经先请求监事乙起诉,而乙拒绝,甲符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选项C,内部监督机制失灵不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选项D,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异议股权回购的适用情形。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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