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有8%的股权,丙持有84%的股权。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财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开办的公司,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B: 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C: 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D: 甲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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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股东代表诉讼、强制解散
【解题思路】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具体解析】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甲持股比例仅为8%。本题所述情形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的情形,也不属于解散公司的法定情形。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满足条件的只有B选项。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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