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有 9%的股权,丙持有 82%的股权。公司未设监事会,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财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开办的公 司,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 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B: 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C: 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D: 甲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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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 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甲持股比例仅为 9%。本题所述情形不属于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的情形,也不属于解散公司的法定情形。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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