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关于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的暂行条例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比如消毒车、消毒用品、救护车、防疫用品、应急用品。
2、免税范围扩大至国内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群众及个体捐赠的进口物资,或者是在国内的外国公民从外国购入的防疫用品,境内的加工防疫用品企业直接捐赠且能直接用于防疫用品,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暂行办法。
3、受赠方增加至省级民政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受赠方将指定单位的名单函告知所在的海关部门及税务部门。
4、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二)此公告下示免税的物资,已征收的要予以退还
1、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2、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