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免税政策未及时开具红字发票,能否先享优惠再红冲?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作了如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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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为了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我公司运输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1月份取得的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我公司已在当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近期难以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请问是否可以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再开具红字发票呢?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能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因此,你公司可以先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随后再按照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