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企业做好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快复工复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那么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热点问题又有哪些?本文就针对这些问题做一个相关介绍,来一起了解下吧!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及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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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小规模税收政策问答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小规模增值税征收率3%降至1%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个体户免征社保

个体户免征社保.jpeg

  全国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2月到6月,单位缴费都能免征。

  (三)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

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但是其中5万元销售额归属于适用免税政策的生活服务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包含免税销售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5万元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由于你公司2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其余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后发票应如何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4.新冠肺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

  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5.我是江苏省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份销售货物20万元,2月份因疫情停业未销售货物,预计3月份销售货物5万元,同时销售不动产50万元,相关业务均未开具专用发票,请问一季度我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您一季度销售额合计75万元,但扣除50万元的不动产销售额后,货物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销售额标准,因此,销售货物的25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因此,您一季度销售不动产取得的50万元,需要按照现行销售不动产的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5.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

  1.本企业是一家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主要是负责四川、河南两地的业务,请问能够享受国家发布的支持复工复产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关于这个问题,是可以享受这项政策的。根据国家在疫情期间所发布的《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公告》,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了湖北省外,其它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原来的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至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而本企业正符合,国家所出台的政策里面的标准条件,因此能够享受这项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2.我公司是湖北省一家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企业,在享受国家出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发票方面该怎么开具?

  在疫情期间,根据国家财政部出台的《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公告》,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于湖北省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减免增值税。

  而根据国家所发布的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免征增值税的企业,是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过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在疫情期间,个人的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这个问题,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支持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捐赠,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具体操作,对于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个人,可以在工薪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进行扣除。

  4.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为部分地区大批量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铁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