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疫情防控的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受疫情影响地区对纳税期限延长后仍办理困难的,该怎么办呢?接下来和小编看看国家发布政策的实施是怎么样的。

国家对纳税期限的税务管理服务措施有哪些?

对于延期办理和便利申报的税务管理服务措施

1、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我省2020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不予加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的通告》,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导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4、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5、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以上就是国家对于延期办理和便利申报的税务管理服务措施,主要举措是在公司的税务管理服务方面,包括对职工的社保缴纳等问题,以上是以广东省的企业为例,大家可以酌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