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0年11月1日起,D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管理有了新规定!

中国税务

  我们知道,税务机关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对于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包括: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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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最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适当放宽了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变化:

  1、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

  2、对于直接判级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

  也就是说,因第一年指标得分较低,被评为D级的企业,次年遵从状况改善,纳税信用将不再直接被保留D级,而是进行适当扣分,这样做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上述新评价规则适用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将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调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