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其中,对D级信用经营主体将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严格管理措施。根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3.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4.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6.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7.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8.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9.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户的;
10.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11.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12.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13.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对于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列入重点监控对象,依法依规采取严格管理措施。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修复;存在《办法》规定相关情形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评(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