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时按正常业务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月底免征的增值税做以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3、增值税减免后,涉及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也要对应减免,同样转入营业外收入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