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单位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单位若认为会计损害了其经济利益,也可依照相关法律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向会计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会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