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申报增值税以后就可以开始认证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票,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

  取得发票日期为2017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票,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规定认定抵扣进项税额,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