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对于员工辞退补偿金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其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辞退补偿金金额-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金额)×适用的个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