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事项通常包括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以及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等。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减事项一般包括企业发生的法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以及免征减征项目等。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内容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企业应当对不合规的已入账的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增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