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及娱乐税一般指民国时期政府通过颁布《筵席及娱乐税法》,并向筵席及娱乐业相关人士所课征的一项税收。根据《筵席及娱乐税法》的规定,筵席及娱乐税通常由顾客负担。筵席税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娱乐税,得由市县政府按娱乐性质,分别划分等级,经市县参议会议决课税,其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原价的百分之三十。同时筵席及娱乐税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目征收附加税捐。

  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目前已经停止了筵席及娱乐税的计征,同时《筵席及娱乐税法》也早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