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地方附加指按照国家规定,随同农业税正税所加征的一定比例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为了办理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地方附加一般不得超过纳税人应纳农业税税额的15%;在种植经济作物、园艺作物比较集中而获利又超过种植粮食作物较多的地区,地方附加的比例,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30%。
农业税地方附加是我国农业税征收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为降低农户的税收负担,已经取消了对农业税的课征,且与之相关的政策条例也一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