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试考试难度挺大的,所以考生在备考时要多抓住学习的间隙。一点点的记住细碎知识点,细水长流才能获得更多的知识。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8 周岁(<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
【提示】“超过、不满”是不含临界点的;“以上、以下”是含临界点的。
2.撤销权消灭的时间
因没有行使撤销权而导致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注意记忆时间点)
(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可撤销法律行为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提示】若对方当事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欺诈的,受欺诈方不得主张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