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中,所有与清算有关的知识点。考生一起来看看吧。

经济法常考点\n-清算有关

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 15 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出现 15 日内指定一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是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或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4、公司清算时通知、公告期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