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赵某个人欠李某50万元,无力偿还,李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A: 自行接管赵某在甲企业的财产份额
B: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 留置甲企业委托李某修理的一辆汽车
D: 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的权利
本题考核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