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其新建商品房一幢,取得销售收入14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 ,已知该公司支付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费及开发成本合计为48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商品房所在地的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最高比例;销售商品房缴纳的有关可以扣除的税金770万元。该公司销售该商品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
(1)计算扣除金额=4800+4800×10%+770+4800×20%=7010(万元);
(2)计算土地增值额=14000-7010=6990(万元);
(3)计算增值率=6990÷7010×100%=99.71%,适用税率为第二档,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4)应纳土地增值税=6990×40%-7010×5%=244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