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会计网在后台收到了粉丝的咨询,称某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某楼盘尚未完工,像这种预售未支付的房产不清楚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下面我们来看看吧。
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楼盘,由于项目尚未完工交房,但是其已签订销售合同面积早已过半。该楼盘的土地使用税计算中,减去已销售部分的时点是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还是必须以交房后再按销售合同扣除已售部分进行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桂地税字[2009]117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规定,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为商品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房地产公司预售房产,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截止日应为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交付使用的当月或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当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