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评审福建高级经济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三)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四)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取得下列理论成果之一:
1.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或省、设区市日报理论版独立发表论文或理论文章2篇;县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2篇独立撰写具有相当水平、未经发表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解决关键性问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获省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
(五)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骨干,承担2项经济相关工作,并具有一定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申报评审福建正高级经济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工作经历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型企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且业绩突出;主持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且业绩突出;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省、设区市以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且业绩突出;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厅(局)级事业单位或主持县(处)级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能够解决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键或疑难问题,提出的建议或提交的咨询报告有较高价值并得以应用;
4.主持或管理过重大项目的咨询、评估活动或科技创新、企业技术改造活动,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持撰写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5年发展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或设区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5年综合发展规划;
5.在企业经济业务工作中,提出并成功实践了新的商业模式、资本运作模式或企业管理方式等,为企业创新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6.在社会经济业务工作中,整合产业资源、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取得下列理论成果之一:
1.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专业期刊或综合性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经济管理类学术论文3篇,均须发表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内期刊上;非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专业期刊或综合性学术期刊或所在行业的核心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须发表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内期刊上;
2.公开出版独著或合著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济管理类专著1部(其中独著或合著中的本人撰写字数,均须在15万字以上,以前言或者后记标明的本人撰写的字数为准),并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内期刊上发表经济管理类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
3.公开出版独著(撰)或合著(撰)具有较高水平的经济管理类教材(含供本行业进行培训的教材)、案例或案例指导书、译著1部(其中独著<撰>或合著<撰>中的本人撰写部分,均须在20万字以上,以前言或后记标明的本人撰写的字数为准),或者编写(起草人排名前2)的本专业标准;同时,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内期刊上发表经济管理类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
(五)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大型企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主持(3年以上)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2.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近3年企业的纳税额达到本设区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前3名);
3.主持专精特新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近5年企业的纳税额达到本设区市企业先进水平(前10名);
4.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省、设区市以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年均纳税1亿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解决关键性问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其成果获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
6.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完成制(修)订标准1项;或作为第二起草人,负责完成制(修)订标准2项;
7.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或重点专项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要人力资源战略规划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8.获得由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评选表彰的福建省突出贡献企业家或福建省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或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及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表彰的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
注意: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获得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以及福建省专利特等奖(发明人排名前5),或获得国家级品种审定和品种权(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公开出版独著或合著1部本专业专著(其中独著或合著中的本人撰写字数,均须在10万字以上,以前言或者后记标明的本人撰写的字数为准),或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完成制(修)订本专业标准1项,或作为第二起草人,负责完成制(修)订本专业标准2项的,可替代申报高级经济师评审的1篇论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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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真才实学,理论业绩成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高级经济师第(二)(三)(四)(五)项要求,并从事经济师工作满3年,且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优秀企业家、突出贡献企业家、优秀民营企业家或者劳动模范的,可不受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
一、申报经济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参加继续教育。
二、任现职以来,有效评审年度考核结果均须合格以上。申报正高级经济师的,近5年考核结果须有1次优秀。
申报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审,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2年申报。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正在立案审查,或受到党纪政纪及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或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报参加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