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制定了《海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海南高级经济师评审申报条件如下: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任现职以来考核等次称职(合格以上)。
第八条 申报副高级经济师评审的人员,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副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报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取得其他系列职称已转岗为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需转岗一年后转评相应层级的经济专业职称,且当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已通过国家考试取得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资格,现在经济专业工作岗位上,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副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师):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正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副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有1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迟1年申报。
(四)任现职期间,有违法、违纪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推荐申报。
(五)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不得申报。
(六)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七)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向“专精特新”企业和艰苦边远地区经济专业人员倾斜。对在创新经济活动方式、构建新业态、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经济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
第十六条 不满足学历、资历要求,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2名本专业专家(正高级职称)推荐,可破格申报副高级经济师。
(一)在基层一线工作1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专业人员,并获县级以上表彰。
(二)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一、二、三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一、二等奖(前3名)3项以上奖励。
(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主要人员,申报时任职企业连续3年经营收入3亿元以上,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报告为准)。
(四)申报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2名)累计获得1项以上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或累计获得2项以上海南发明人奖、海南专利优秀奖,或申报人累计取得3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奖(发明人排名第1名)的。
(五)满足副高级经济师业绩成果要求3项以上的。
(六)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十七条 不满足学历、资历要求,但取得副高级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2名本专业专家(正高级职称)推荐,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一)在基层一线工作1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专业人员,并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一、二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3项以上奖励。
(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主要人员,申报时任职企业连续3年经营收入5亿元以上,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报告为准)。
(四)申报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1名)累计获得1项以上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
(五)满足正高级经济师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以上。
(六)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超实用高级经济师备考资料包,助你顺利拿下高级经济师证书,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海量学习资料,现在领取,下一位高级经济师持证人就是你!
第十八条 副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1到6项中任意2项以上条件;申报副高级人力资源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第7项条件及第1至6项中任意1项以上条件;申报副高级知识产权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第8至9项中任意1项及第1至6项中任意1项以上条件。
1.主持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连续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以上,期间,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2.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连续3年盈利(以审计报告为准),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企业管理创新奖项。
3.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连续3年以上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连续2年以上,期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本省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5.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前三顺位)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课题3项以上,并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用;或从事经济咨询分析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课题或大、中型企业重点研究、咨询项目3项以上。
6.主持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职能部门(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投资改造等)工作3年以上,期间,主持完成企业重大经营管理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7.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总结报告责任页排名前3)参与企事业单位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并在组织机构调整、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人才管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具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全面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做出显著贡献。
8.在知识产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创新和创新服务方面,获得主持基金项目、研究课题国家级1项以上或省部级2项以上,或参加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规划、标准、措施制定等工作。
9.作为骨干完成或受理审查重大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以及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在全省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需连续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取得显著提升(提供有效业绩数据);或作为骨干受理并完成知识产权纠纷、争议、诉讼等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企业或行业减少或挽回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三)学术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撰写人,完成国内外公开出版的与申报专业相关学术、技术著作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0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论文或调查报告2篇以上(独立完成、每篇不少于3000字)。
3.在省部级以上经济及相关专业论坛或学术年会上宣读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经济及相关专业论文,共同作者不超过三人(含申报者)并达到国内经济及相关专业先进水平。
4.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经济及相关专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1篇(每篇不少于5000字),或撰写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单位内部研究报告2篇以上。要求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具有较高应用价值。
5.主持或参与经济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认为具有较高价值,并得到成果转化。以上成果均要求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
6.作为骨干参编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及市厅级政策措施制定(修订),并正式公布实施,或参与省部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省部级战略规划、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并得到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部门认定,或有1篇以上所撰写的知识产权相关论文、报告等被市厅级以上领导签批或市厅级以上部门和政府采用。
7.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以上的发明人或代理人,或获得2项省部级专利奖银奖以上的发明人或代理人。
第十九条 正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案,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1到6项中任意2项以上条件;申报正高级人力资源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第7项条件及第1至6项中任意1项以上条件;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第8至9项中任意1项及第1至6项中任意1项以上条件。
1.主持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连续4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期间,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2.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期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全省同行业企业领先水平。
3.主持过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4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管理、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5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以上主持或参与的项目需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主持的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或获得市厅级奖项2项;或作为骨干参与的科研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省部级奖项2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奖项4项以上。
5.主持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制定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以上主持或参与的项目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6.所在企业获得1个以上中国驰名商标,或2个以上本省著名商标,或企业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所获专利已转化应用并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人在创名牌产品研发或专利发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7.主持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促进就业、人才发展、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以主管部门证明为准),或在推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产品、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有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省或全国人力资源行业有重大影响。
8.在知识产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创新和创新服务方面,获得主持基金项目、研究课题国家级2项以上或省部级3项以上,或参加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规划、标准、措施制定等工作。
9.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受理审查重大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或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受理并完成知识产权纠纷、争议、诉讼等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社会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公认的重要贡献。以上工作需连续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取得显著提升。
(三)学术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1部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3部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与申报专业相关著作并公开出版(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0万字以上)。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5000字)。
3.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研讨会议宣读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
4.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设计文件等3项以上。
5.主编1项或作为骨干参编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及省部级政策措施的制定(修订),并正式公布实施,或参与国际条约、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1项以上,并得到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部门认定,或有1篇以上所撰写的知识产权相关论文、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领导签批、省部级以上部门和政府采用。
6.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
7.个人经济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经济类优秀专家或先进个人表彰。
8.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或代理人,或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专利奖金奖的发明人或代理人。
第二十条 优先条件
参加副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六)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七)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并经2名相关专业专家(正高级职称)推荐。
(八)符合业绩成果条件3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