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海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海南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要求如下:

海南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要求

海南副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要求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撰写人,完成国内外公开出版的与申报专业相关学术、技术著作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0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论文或调查报告2篇以上(独立完成、每篇不少于3000字)。

  3.在省部级以上经济及相关专业论坛或学术年会上宣读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经济及相关专业论文,共同作者不超过三人(含申报者)并达到国内经济及相关专业先进水平。

  4.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经济及相关专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1篇(每篇不少于5000字),或撰写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单位内部研究报告2篇以上。要求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具有较高应用价值。

  5.主持或参与经济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认为具有较高价值,并得到成果转化。以上成果均要求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

  6.作为骨干参编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及市厅级政策措施制定(修订),并正式公布实施,或参与省部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省部级战略规划、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并得到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部门认定,或有1篇以上所撰写的知识产权相关论文、报告等被市厅级以上领导签批或市厅级以上部门和政府采用。

  7.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以上的发明人或代理人,或获得2项省部级专利奖银奖以上的发明人或代理人。

海南正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要求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1部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3部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与申报专业相关著作并公开出版(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0万字以上)。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5000字)。

  3.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研讨会议宣读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

  4.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设计文件等3项以上。

  5.主编1项或作为骨干参编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及省部级政策措施的制定(修订),并正式公布实施,或参与国际条约、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1项以上,并得到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部门认定,或有1篇以上所撰写的知识产权相关论文、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领导签批、省部级以上部门和政府采用。

  6.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

  7.个人经济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经济类优秀专家或先进个人表彰。

  8.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或代理人,或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专利奖金奖的发明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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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级经济师评审有关解释

  (一)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二)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三)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技术专著。专著、编著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四)发表论文:指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取得出版刊号(CN和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

  (五)宣读论文:指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佐证材料、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六)课题: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国家级”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部级”是指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以及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七)项目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八)骨干:指主要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课题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九)主要作者: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

  (十)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十一)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十二)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1.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2.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副刊、内部期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3.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4.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技术报告、实施方案等。

  (十三)论文和专著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括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目录等,译著字数以翻译后的中文正文字数为准;著作和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1次。

  (十四)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论文)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不得重复计算。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