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月1日起,李某一直在甲公司工作,月工资为8000元,后来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2017年1月1日,李某在乙公司工作,仍在原岗位,月工资为8000元,另外,甲公司向李某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2018年5月15日,李某上班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201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未再续签。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应依法向李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 )万元。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案例,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向李某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所以,乙公司在进行经济补偿时,计算年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李某在乙公司工作两年,故应该支付1.6万元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