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资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报。
外商资本的筹资渠道可以采取的筹资方式有投入资本筹资等。
外商资本受我国法律保护,与国内资本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按照投资主体来划分,外商资本可分为法人资本金和个人资本金,因为外商投资涉及到外币换算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已经习惯上将其单独列作一类,所以在资本金构成上,采用了按投资主体划分和按地域划分相结合的方式,将外商投资专门作为一个类别。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需要明确几个要点:一是外商投资必须是外国投资者进行的投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是经营性组织也可以是非经营性组织。二是外商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方式,但是外商投资法并未明确间接投资的标准,留待国务院法规或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三是投资行为必须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外的投资不受本法规制。四是必须是投资行为,投资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行为则不受本法规制。五是外商投资包括四种基本类型: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并购(取得境内企业的股权、股份或其他权益);新设投资项目;其他投资方式(其他投资方式是什么,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留待相关配套规制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