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占比的所得税问题
财税[2016]49号第四条第(四)款所提及的“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请问:其中“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这两个比例是需要同时满足,还是只需要满足一个比例即可呢?
答:财税[2016]49号文中所提及的“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这两个比例只需要满足一个比例即可,二者是“或”的关系。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和自主开发销售收入的区别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自主开发销售收入:是指企业独立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