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具的发票由于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而被购买方拒收,所给出的理由是当地税务局曾以此为由退回他们的发票。请问政策法规对这一问题是否作出过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购买方拒收我司发票的理由是收款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请问合理吗?
答:首先,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基本内容必须包括开票人,但对于收款人及复核人并没作严格规定。其次,根据国务院587号文件可以了解到,其中只做出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的的要求,并没有复核人、收款人的相关规定。
有些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因财务风险控制的需求,而对发票做出了收款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人的要求。这样一来有助于防范企业风险。当购买方以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而拒收发票时,建议贵司可采用与双方协商解决的方法,如果协商不成,则将收款人和复核人变更为两人。
综上所述,购买方以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而拒收发票,法规上是没有相关规定的。
相关政策规定解读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序、顺序及栏目开具发票,作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可得: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票代码和号码、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开票人、大小写金额、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及开票日期等。
发票丢失后是否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答:发票丢失后,是需要登报声明作废的。发票丢失了,应当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且登报声明作废。注意遗失声明除了可以在《中国税务报》刊登,也可以在其他报纸上刊登。
参考文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发票丢失后会被罚款吗?
答:根据有关规定可得,发票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大小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而确定。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