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出后,是需要上传和认证的,那么已经申报纳税之后的发票还能作废重开吗?如果对这部分内容不太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这是不可以的,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发票作废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跨月份的发票可以作废吗?
跨月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作冲减
1、跨月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作冲减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包括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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