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允许计提安全生产费。如果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部分金额拿出来发放给员工作为奖励,是否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将允许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作为对员工的奖励发放给员工,是由于员工在企业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因此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