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他人无偿赠送的房产,相应受赠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个人所得税: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征税内容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11、其他所得,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