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费用。那么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何处理?
房产出租业务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由以上规定可得,若是纳税人出租房屋,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则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可以对已经确认的收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房产含免租期情况下如何处理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对免租期的房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整个租金期内的总租金额除以总租月份”确认每月租金收入,处理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处理上若是免租期已经确认了收入,则申报所得税时,应做相应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