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由于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一年未进行商品房开工建设而被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缴纳20万元的土地闲置费,请问这笔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土地闲置费是一种合同违约金,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可以计入“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项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