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与B企业在意愿一致的情况下,采取等价方式置换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吗?

房产置换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另外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综上,房屋交换时,以房屋价格差额为缴纳契税依据,按照财法字〔1997〕52号文件相关规定,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可以免征契税。因此A企业与B企业等价置换房产时,不需要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