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建筑企业,提供外地建筑服务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预缴多了,该怎么办?
答: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根据建筑业在异地多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可抵减应纳增值税,尚未递减完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建筑业异地预缴税费如何做账?
1、预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附加费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费
应交税费——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2、月末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已交税金)
3、月末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无需做会计处理。
4、月末个人所得税及附加费做以下账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劳务费/人工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附加费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费
应交税费——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