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企业A于2018年1月1日将房产出租给B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签订了一份租期为10年且金额固定的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免收租金,免租期间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免租期间,应由产权所有人A企业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适用税率为1.2%;收取租金的期间,应由产权所有人A企业按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适用税率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