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将其进行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以该财产作为一种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以该行为的所得优先偿还债务的物权。
质押的具体财产即为质物,提供财产的即为出质人,拥有质权的债务人即为质权人。质权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抵押合同在质权人占有质权或者将质权转移给质权人时生效。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类。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且其效用不会受损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标的物为可转让的权利的质权。
享有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当使财产灭失或毁坏,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可能出现灭失或毁损财产的情况时,出质人可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清偿债务以取回质物,此种情况下,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一个相应的担保,债务人不提供的,可以通过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保护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前兑现或者提取货物,前提条件是权利质权中规定的各种票据的日期在债务履行期之前,并且质权人同意为提前清偿债务而兑现价款或者提取货物,或者质权人同意第三人保证金。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用,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财产拍卖或变卖以偿还债务。抵押权与质押权最大的区别主要就是抵押情况下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企业必须进行转移占有质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