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会计凭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具体如下:
1、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2、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
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变造会计凭证是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变造会计凭证和伪造会计凭证的区别在于概念和主要表现均有不同。
变造会计凭证,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而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即:这笔业务根本就是假的,不存在的。主要表现有:
1、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
2、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
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