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其它公司合资成立新公司,把存货和固定资产及相关债权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到新公司,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如不符合则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因此,企业与其它公司合资成立新公司,把存货和固定资产及相关债权一并转让给了新公司,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涉及资产重组多次转让,在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