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企业已计提坏账,还需要什么证明材料企业才能将该笔款项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因此,企业的其他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会计上已经计提坏账的情况下,还需要企业提供对方破产清算的公告、清算报告;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且需要出具专项报告和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该项资产损失要做专项申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相关资料企业需要留存备查。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