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新成立的保险企业,产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2 号)第一条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因此,保险企业产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需要在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8%(含本数)范围的限额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