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节将至,公司一般都会向员工发放福利,常见有月饼、购物卡、红包、过节费等。以下将介绍中秋发放福利税务处理。
中秋节发购物卡税务处理
为欢度中秋佳节,公司购买购物卡,分别向员工发放和赠送给客户,请问给员工和客户发放购物卡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1、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个税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所以公司给职工和客户发放购物卡,发放给职工部分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发放给客户部分应“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2、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公司发放购物卡时不视同销售,可以取得超市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中秋节发红包税务处理
A公司在2020年中秋晚会上,客户可以通过微信扫码随机获取微信红包,同时也通过微信平台向员工每人发放定向红包,请问给员工和客户发网络红包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A公司中秋晚会上,客户取得的随机微信红包,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以A公司中秋晚会上,员工取得的定向红包,应当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中秋节发过节费税务处理
为欢度中秋佳节,B公司给每位员工发放过节费1000元,请问怎么做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B公司向员工发放的过节费,应并入职工福利费,对于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允许扣除。
2、个人所得税
员工所取得的过节费,属于个人所得范畴,应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公司代扣代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