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征、免征优惠政策后,若是其原先占地用途已经改变,那么是否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七条规定,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综上,如果纳税人在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改变其原先占地用途,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则应在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补缴相应的耕地占用税税费。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时,可做以下账务处理:
计提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耕地占用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耕地占用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