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加强员工凝聚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一般会组织集体旅游活动。员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能税前扣除吗?

员工旅游费个税

  公司员工旅游费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税。

  员工旅游费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同样,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了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包括三项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上述文件规定,允许扣除的福利费并不包括旅游费用,因此员工旅游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但参考《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所以,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员工旅游费也可列入职工福利费范畴,按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