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将A品牌商标所有权向甲公司依法转让,转让商标权能否享有免征增值税优惠?

转让商标权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综上,转让商标权不属于技术转让范畴,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