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会计网在后台受到了粉丝的咨询,称其所在单位是合资企业,在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时不清楚会涉及到哪些税费,对此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问:现有中外合资单位,需对2018年至2020年股息红利进行分配,外方股东有外资企业也有外籍个人,中方为内资企业。请问涉及哪些税费,各年度是否存在差异?
答:1、股东为外籍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所属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规定无差异,均为免税。
2、股东为外资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取得的所属2007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所属2008年及2009年的股息红利,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东为内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内资企业股东取得的所属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的股息红利,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应均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均为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