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单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1号)和《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按国家授权的顶格幅度,明确我省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新标准。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新的标准变化:
一、政策享受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享受对象
享受对象包括: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人员。
三、税收优惠新标准
1、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3、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温馨提醒:
1、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2、按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3、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4、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