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境内销售,是否适用零税率?
答:境外单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境内销售,不能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政策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又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因此,境外单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境内销售,不适用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