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供的无偿服务,到底要不要缴纳增值税,是以视同销售处理吗?这部分的内容你知道吗?如果不清楚这部分的内容,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无偿提供的服务可不可以视同销售呢?
企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劳务,不论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还是服务,均应当视同销售。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务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劳务,不论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还是服务,均应当视同销售。
什么情况下不视同销售?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1、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2、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以上就是有关企业无偿提供劳务服务要不要缴税的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